新版《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9-08-29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5号部令),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最新版《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自2007年1月19日经原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公布,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新《办法》对6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等,落实外商投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取消中外合资、合作测绘企业“中方控股”条件。此外,新《办法》还减少了申请一次性测绘活动时需提交申请材料的份数,并在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许可、一次性测绘活动审批上取消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环节。

  据了解,新《办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也注重放管结合。通过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活动的批准机关等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实现由注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力。《办法》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从原来注重对来华从事测绘活动企业的能力资格审查,转为安全审查,注重从制度上扎好我国地理信息安全的篱笆。

  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领域,除对《办法》进行修改外,还对《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二是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三是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这次打包修改的15部规章,绝大多数体现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

  此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改革需要和管理实践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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